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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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华池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华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营养费、就医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37787.99元; 被告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50元,退付原告***250元,伤残鉴定费3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