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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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荣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 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荣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1471935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4.0元,由被告唐山荣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