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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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龙凯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唐山龙凯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恒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0万元的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0.0元,由被告唐山龙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