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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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天津市鑫盛鸣科技有限公司、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信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贵欣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市鑫盛鸣科技有限公司、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信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贵欣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盛诚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36967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凭票),由天津市盛诚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盛鸣科技有限公司、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信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贵欣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72元、公告费(凭票),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