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唐山三金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唐山三金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1447500元。 申请费5942.5元,由被申请人唐山三金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