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质保金14083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毛集实验区夏集镇人民政府在欠付被告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202元,由被告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毛集实验区夏集镇人民政府负担30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