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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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郭光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46391元(4万元+1021303.23元元×30%);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郭光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1000元;

三、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9元,减半收取计5819.5元,由三原告负担3166.5元(已交纳),被告***负担2571元,被告***负担82元,上述费用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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