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东方天元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天元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返还1500000元代偿款本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天元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53元,由被告***负担。

鉴定费27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标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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