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沙湖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沙湖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徐州市杰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沙湖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杰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137882.84元及利息(以137882.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元,财产保全费14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