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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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39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25248元及逾期利息100000元;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39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27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0及公告费,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