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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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堡支行借款本金2380000元、截止至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284050.95元、及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原告银行还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堡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马场湖6#楼-2-202室抵押房产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