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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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贷款本金190000元、利息共计66192.49元,以上本息共计256192.49元; 二、***按照月利率13.5‰给付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止的利息; 三、驳回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3元(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已预付),由***负担,***将应付款51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