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欠款本金669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上述欠款利息(截止2019年3月5日,利息为2289.77元;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年费525.77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杂费96元;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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