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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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上海俱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黑01执1885号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俱仁贸易有限公司: 上述被执行公司与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民初1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上述被执行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18)浙民初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昆仑支行 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上海俱仁贸易有限公司:62284001762**8565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2284001762**9167 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62284001762**8961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2284001762**8862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62284001762**8763 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2284001762**8664 特此通知。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董伟建联系电话:0451-82**45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28号邮编:15009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