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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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辽北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00元(医药费10000元+护理费26136.4元+误工费514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施救费290元+残疾赔偿金27137.6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6,176.84元(206,176.84元-12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铁岭市辽北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须于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390元,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