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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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辽K×××××的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260706.71元(平安保险公司已向原告赔偿的20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已向原告赔偿的3000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赔偿金中扣除,并直接向***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6元(原告预交2853元),减半收取285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433元,由原告***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