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1787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住***。 负责人:马宁,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强,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学佳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娇娇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