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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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 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3818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第一段利息以3381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第二段利息以2881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6日;第三段利息以1381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第四段利息以3818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上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或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4元,减半收取2792元,由原告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19元,由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584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