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岳阳国康味业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雷檬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岳阳国康味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雷檬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货款43680元,并从2014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由被告岳阳国康味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