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州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624民初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晋州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624民初93号民事判决第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晋州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238966元。”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晋州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40526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晋州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59元,减半收取2479.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负担1428元,由被上诉人晋州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5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5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负担2856元,由被上诉人晋州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08-13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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