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娄底市星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经济损失28116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衡阳公司赔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开户的标的款账户上(账号为:76×××7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衡阳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