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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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86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2019年6月27日《联合投资合作协议书》(编号:LHTZ第20190627-15号); 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86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86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为:河北美琪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0日利息26000元;河北美琪家具有限公司偿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如河北美琪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偿还义务,则***在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6000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北美琪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59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美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8元,由河北美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