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告***、***、衡阳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编号430640001-011-201100062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贷款全部贷款本金287746.26元、利息1603.52元、本金罚息12.63元、利息罚息10元,共计289372.4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并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2019年8月12日后的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实际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0%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7360元; 四、被告衡阳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