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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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90万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期间及标准:其中90万元从2018年9月21日起,其中2800万元从2018年10月9日起,均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和诉讼保全担保费用合计74000元。 被告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被告***、***、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