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台林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310000元,退还原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并承担工程款16310000元自2014年8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承担保证金1000000元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相应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2062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245元,由被告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6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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