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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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丰硕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4.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丰硕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590元,由原告***负担12006元(原告***已预交53590元,退还41584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丰硕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584元。(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账号:62×××8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汇缴完毕。) 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