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 扬州金士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金士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工程款564282.52元; 二、被告扬州金士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673568.3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以814282.5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以664282.5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64282.5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564282.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665元(其中受理费1036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扬州金士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由被告扬州金士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