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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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50万元。 二、被告镇江大雩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832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6元,由被告镇江大雩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82元,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