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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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创成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39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绍兴创成家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8418元,被告绍兴创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53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