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乐音响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借款本金34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以及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如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对抵押物即坐落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天乐路28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8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473号]房产及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和***、***和***各对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本金最高限额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乐音响有限公司各对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本金最高限额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确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对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对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其中各项的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4月3日止)在本金最高限额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300元,由被告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乐音响有限公司、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