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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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绍兴绿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绍兴绿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396元及利息、违约金3233.56元(暂算至2017年12月5日,此后的违约金以未支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绍兴绿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浙J×××××吉利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绍兴绿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