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终2801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累计7443962.25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应承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5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555元,由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0555元,***、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000元。二审案件理费67407.74元,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407.74元,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