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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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曲靖市锐薪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主文为:由***、欧阳赛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1604116.51元、罚息415410.16元(截至2017年12月21日)、违约金160411.65元,合计2179938.32元;并以借款本金1604116.5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40元,由***、欧阳赛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0元,由曲靖市曲靖市锐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