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乾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
昆明工程勘察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龙陵县人民法院(2020)云0523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与***就龙陵县镇安镇镇宝村大寨滑坡及不稳定斜坡整治工程签订的全部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龙陵县人民法院(2020)云0523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914786元;

三、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914786元;

四、由被上诉人云南乾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48元,减半征收6474元,由昆明勘察公司承担2237元,***承担2237元,云南乾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8元,由昆明勘察公司承担4474元,***承担4474元,云南乾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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