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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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 玉林市恒和农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玉林市恒和农牧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2506.63元; 二、被告***对上述1062506.63元货款中的462506.63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462506.63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3日起至付清该欠款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反诉被告)玉林市恒和农牧有限公司; 三、被告***对1062506.63元货款中的600000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该欠款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反诉被告)玉林市恒和农牧有限公司;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受理费14362元,减半收取计7181元;反诉受理费60753元,减半收取计303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557元(原告已预交12181元,被告凉亭公司已预交30376元),由被告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7557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