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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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三平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复利5401.97元,共计505401.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被告***支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支付内容在7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支付内容在7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支付内容在7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七、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淄博三平木业有限公司所抵押设备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担保债权最高额7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7元,申请费3047元,由被告***、被告***负担,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淄博三平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