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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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物流(厦门)有限公司 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 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鑫吉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孝义市兴安化工有限公司 孝义市恒信物流信息部 上海正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港物流(厦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孝义市恒信物流信息部运费1443832.9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孝义市恒信物流信息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51元,由被告上港物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17794元,由原告孝义市恒信物流信息部负担6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