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松原市宁江区盛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供热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

二、松原市供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盛达公司煤炭款4647,690.74元,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按本金9647,690.74元计息,2019年11月6日按本金4647,690.74元至给付之日止计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2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262元,均由松原市供热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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