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华慧种植有限公司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381民初5902号

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6072846。

法定代表人:杨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宝剑,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海城市华慧种植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31905588X5。

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华慧种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宿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被告***、***因经营服装时周转资金不足,于2017年8月23日向原告下辖的中小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双方于2017年9月1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对应的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8.17‰,约期为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1日,并约定如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用被告海城市华慧种植有限公司自有的1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担保,明细如下:产权人海城市华慧种植有限公司,位于海城市,用途出让,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32098号,面积9450㎡。以上一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海城市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利证编号为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825号。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尚欠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1、借款本金150万元;2、以本金150万元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按月息8.17‰计算的利息;3、以本金150万元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0.621‰计算的利息。被告***、***于2020年9月2日前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

二、被告海城市华慧种植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城市华慧种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海城市华慧种植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城市响西柳镇老君村,面积945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32098号,他项权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8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海城市华慧种植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9150元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宿 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鑫淼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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