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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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怀远县永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蚌埠村乡好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永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永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贷款利息778989.24元及复利(截至2020年4月13日复利为53095.18元,之后的复利按照7.50375%/年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永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2000元; 三、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蚌埠村乡好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怀远县永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在《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蚌埠村乡好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怀远县永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8元,减半收取59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永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蚌埠村乡好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怀远县永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