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4月17日的利息为9996.90元;从2020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复利以9996.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 由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就上列债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抵押物,即坐落于重庆市巫山县XX街道XX东路XX号X幢附X号(XX房地证XX字第XX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