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丰都都一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0民初2084号 原告:丰都都一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甄付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昌,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丰都都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7月8日,原告丰都都一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丰都都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00.00元,减半收取3200.00元,由原告丰都都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静 人民陪审员向小敏 人民陪审员田代奎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谢剑 书记员谢洋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