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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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0,830.28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利息、复息。计算方式为: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90,830.2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79792‰计算,复息以所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7979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15日起的逾期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90,830.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7.79792‰进行计算,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