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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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丰仁运输有限公司 南阳市正恒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豫R×××××号货车投保的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894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豫P×××××号货车投保的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8940元; 三、被告***、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440元,由被告***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