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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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闻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3054.31元;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3227.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计20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