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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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厦门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XXXX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的截止到2019年8月23日的房屋租金250979.8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大道X号XX幢的租赁房屋腾还原告厦门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从2019年8月24日起按《XXXX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腾还房屋时止(其中2020年2月、3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50%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从2019年1月1日起以42553.2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以248085.1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以337371.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337371.3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以281620.8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7日以210979.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25000元; 六、驳回原告厦门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99元,由原告厦门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1元,由被告****、***负担3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