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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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荆门市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建斌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9)鄂08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 二、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10.4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6日的利息1362566.14元,共计4466566.14元,并自2018年7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10.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340元,由***负担6977.20元,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36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23元,由***负担7941.80元,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08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预交21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应退还***1305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34023元,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058.20元,如其未自行缴纳,一审法院执行后移转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