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荆门市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建斌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9)鄂08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

二、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10.4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6日的利息1362566.14元,共计4466566.14元,并自2018年7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10.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340元,由***负担6977.20元,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36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23元,由***负担7941.80元,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08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预交21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应退还***1305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34023元,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058.20元,如其未自行缴纳,一审法院执行后移转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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