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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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桐乡市伊丹尔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桐乡市伊丹尔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0805元,上述款项支付至***账户:桐乡市高桥农村信用社6230910499043206192;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40元,由原告***负担288元,被告桐乡市伊丹尔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152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帐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帐号为:62×××61,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