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建湖县祥和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桐乡市安普复合材料厂(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建湖县祥和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安普复合材料厂(普通合伙)货款267276.04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95994.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71281.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建湖县祥和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中的195994.27元货款及逾期利息(以195994.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45元,由被告建湖县祥和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帐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帐号为:62×××67,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8-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