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82民初1060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平,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卢彬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想、朱乐岳,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修理费合计121612.02元,其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02433.1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400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负担1186元。鉴定费700元(医疗费用合理性),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敏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叶柠檬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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